組織章程
台灣工業與應用數學會章程
101年06月2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01年08月24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10283282號函准予備查
104年05月30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4年07月01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40049103號函准予備查
106年05月06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6年06月21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60043842號函准予備查
108年05月25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108年06月28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80041685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
總則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台灣工業與應用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台灣數學界與工業界、科技界更密切地交流與合作,謀求工業與應用數學之發展,及科學與技術之提昇與普及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關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行定期年會及學術研討會。 二、出版工業與應用數學雜誌及其他出版品。 三、促進學術界和產業界之間交流。 四、參與國際學術組織及其相關活動。 五、促進與提昇跨領域人才之培育。 六、接受相關機關及團體委託協辦符合本會宗旨之事務。 |
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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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會員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六種: 一、普通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 1. 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之數學、應用數學、工程及相關領域之教師或研究人員。 2. 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畢業,而續從事以數學為工具之產業界工作者。 3. 對於工業與應用數學有特殊興趣並有研究成績者。 4. 與本會有交換協定之外國工業與應用數學會會員申請為本會交換會員者。 二、永久會員:凡具備普通會員資格並繳交普通會員會費達五年以上者,可申請繳交永久會費後,為永久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願贊助本會事業之機關團體,由本會會員五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者。 四、名譽會員:國外著名專家學者對於本會事業有相當貢獻,由本會會員五人以上之提議,經理事會通過者。 五、贊助會員:凡對本會熱心贊助或捐助款項達一定額度時,由本會會員五人以上之提議,經理事會通過者。 六、學生會員:大專院校相關科系之學生,經理事會通過者。 |
第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名譽會員、贊助會員與學生會員無前述四項權利。 一、普通會員及永久會員: 1. 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2. 有參與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之權利。 3. 有享受優待訂閱本會各種刊物之權利。 二、團體會員: 1. 派代表一人,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以一票為限。 2. 有派代表一人參與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之權利。 3. 有享受本會贈閱刊物之權利。 三、名譽會員: 1. 有享受本會贈閱刊物之權利。 2. 有參與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之權利。 四、贊助會員: 1. 有享受本會贈閱刊物之權利。 2. 有參與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之權利。 五、學生會員: 1. 有享受本會贈閱電子刊物之權利。 2. 有參與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之權利。 |
第九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需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十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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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為會員四分之一,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四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司選委員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得由常務理事中聘任副理事長一人,並經理事會通過,任期與理事長同。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會計一人,處理本會帳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 |
司選委員會置委員三人,由理事會推薦組成之。召集人由司選委員會推舉之。司選委員會應於理監事選舉前半年成立。 |
第二十四條 |
司選委員會之職權如下:辦理理、監事之提名工作。司選委員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名單人數為應選人數至少之兩倍。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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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會議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九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解散之。 |
第三十條 |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必要時得以網路通訊方式,召開會議。 |
第三十一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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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本會普通會員之入會費為壹仟元整(可折抵第一年之年會費);學生會員為免費;永久會員之入會費為壹萬元整;團體會員之入會費為壹萬元整(可折抵第一年之年會費)。 二、常年會費:本會普通會員之年會費為壹仟元整;團體會員之年會費為壹萬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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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附則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七條 |
本章程之變更須由理事長或會員二十人以上之建議,提交大會討論之。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八條 |
本章程經本會101年06月2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1年08月24日台內社字第1010283282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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